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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稅務法規概要#26927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稅務法規概要#26927

年份:10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9 發財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另在日本東京設有一分公司,104 年度臺北總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 300 萬元,日本 分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 2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40 萬元,請計算該公司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扣 抵之國外稅額:
(A)34 萬元
(B)40 萬元
(C)51 萬元
(D)8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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