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最有可能違反我國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
(A)某甲騎機車遭巡邏警車擦撞,致車輛受損。他到警察局報案,並要求調閱當時監視器之錄影畫面,而警 察局決定提供
(B)某公立高中教師因對學生性騷擾而遭解聘,他不服欲提行政救濟,遂向該校申請調閱調查報告,而該校 提供之調查報告包含所有證人名單,以昭公信
(C)某縣議會總務處採購組組長為縣議會大門改建的工程案,在相關網頁上公開招標規格書
(D)某國立大學副教授升等申請案未通過。他不服擬提訴願,要求學校提供校外審查委員的審查意見書,而 學校提供的意見書匿名處理審查委員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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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219), C(191), D(449), E(0) #2994596

詳解 (共 6 筆)

#5618434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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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490
9 下列何者最有可能違反我國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
(A) 某甲騎機車遭巡邏警車擦撞,致車輛受損。他到警察局報案,並要求調閱當時監視器之錄影畫面,而警察局決定提供
(B) 某公立高中教師因對學生性騷擾而遭解聘,他不服欲提行政救濟,遂向該校申請調閱調查報告該校提供之調查報告包含所有證人名單,以昭公信
(C) 某縣議會總務處採購組組長為縣議會大門改建的工程案在相關網頁上公開招標規格書
(D) 某國立大學副教授升等申請案未通過。他不服擬提訴願,要求學校提供校外審查委員的審查意見書,而 學校提供的意見書匿名處理審查委員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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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161
(B) 某公立高中教師因對學生性騷擾而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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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934
這 題 刁 鑽 啊!  行政學?行政法?傻傻看不清楚?

9 下列何者最有可能違反我國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五、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1  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2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刑法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B) 某公立高中教師因對學生性騷擾而遭解聘,他不服欲提行政救濟,遂向該校申請調閱調查報告,而該校提供之調查報告包含所有證人名單,以昭公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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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837
何者最有可能違反我國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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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045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申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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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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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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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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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23 條
ㅤㅤ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ㅤㅤ
五、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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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8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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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46 證人身分應該保密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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