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17 歲少年王小明應 19 歲友人李阿丁邀約慶祝生日,於 KTV 包廂中,王小明、李阿丁共同吸食沾有
K 他命之香菸助興,適遇警方臨檢,警方當場查獲少年王小明、李阿丁等 2 人吸食沾有 K 他命之香
菸,並查沾有 K 他命之香菸 2 支,此時,少年王小明應如何移送?
(A)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之 1 條規定,移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B)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管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C)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之 1 條規定,處以行政裁罰
(D)未成年犯不用移送,詢問後責由家長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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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294), C(174), D(6), E(0) #680933
統計: A(34), B(1294), C(174), D(6), E(0) #680933
詳解 (共 2 筆)
#6027713
少事法已修法
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
第 18 條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應輔導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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