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政務人員。(A)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三、公立學校教師。(C)
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五、軍職人員。(D)
公立學校教職員為教育行政人員,故可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9.下列人員何者可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A)政務人員 (B)公立學校職員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