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人得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A)要保人
(B)被保險人
(C)受益人
(D)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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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6), B(446), C(7), D(197), E(0) #1767359

詳解 (共 5 筆)

#4901123

要保人:聲明終止   (  簡易人壽保險法18條)

被保險人撤銷(簡易人壽保險法8條)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8條: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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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719
第十八條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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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992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8 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被引用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21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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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273
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
第15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誠實義務及保險人之契約解除權)

I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II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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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275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8條: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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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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