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3 條所稱之主刑?
(A) 拘役
(B) 沒收
(C) 罰金
(D) 自由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320), C(28), D(64), E(0) #2646480
統計: A(25), B(320), C(28), D(64), E(0) #2646480
詳解 (共 2 筆)
#7326117
自由刑的分類與內容 (刑法第33條)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自由刑分為以下三種,主要依自由被剝奪的時間長短來區分:
無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終身的人身自由,於監獄中執行。
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間內剝奪自由。刑期為二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若有加減情形,可減至二個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拘役:屬輕微的自由刑。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拘役執行較短,通常不適用累犯加重規定。
自由刑的執行與替代
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如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導致受刑人沾染監獄惡習或與社會脫節,刑法設有相關替代制度: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若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聲請以金錢(折算率)折抵自由刑。
易服社會勞動:若無錢繳納罰金,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從事公益服務。
假釋: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且符合特殊條件),或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需逾三分之二),且有改過跡象者,得申請假釋出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