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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 附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PDF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
第 4 條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 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1. 藥師考試及格證書→由考試院發
2. 藥師證書→由衛生福利部發(中央)
3. 藥師執照→由各直轄市或縣市發
9.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