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關於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C)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D)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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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7), C(83), D(1210), E(0) #712105

詳解 (共 2 筆)

#978012

刑法


第十二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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