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阿摩線上測驗
3F fish0644 大三上 (2017/08/25)
郵政法 補償整理 1. 資格: 第二十九條 包快支架(包裹/快捷/報值/保價)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 各類掛號全部遺失或被竊 第三十條 收件人求償權: 寄件人授與求償/收受部分,聲明保留求償權 2. 受領補償權: 第三十三條 發現原寄郵件: 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三十四條 補償請求權: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曾查詢該郵件,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請求權: 應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 3. 不得請求補償: 第三十一條 郵件性質或瑕疵、天災事變(保價—>戰事)、依該國之法規、禁寄物品或不得遞送物品、未妥為封裝,經告知未改善、收件人無異議接受 第三十二條 郵件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或因性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 / 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不得以損失論 | ||
4F Fly*(負能量應援中) 大師 (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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