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査機構提出?
(A)7
(B)10
(C)14
(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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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66), C(93), D(80), E(0) #1735469
統計: A(104), B(266), C(93), D(80), E(0) #1735469
詳解 (共 3 筆)
#4961517
勞檢法25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督促改
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
善。
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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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
前項通知書所定改善期限在勞動檢查機構另為適當處分前,不因事業單位之異議而停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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