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在民法上稱為: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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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108高普雙榜! 大一上 (2018/11/19)
(A)權利能力: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B)行為能力 :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 (C)意思能力:對於自己行.....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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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inghandsome1 高三上 (2019/08/21)
行為能力:個人得以自己「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效果。 常在民法 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7-20限制行為能力;滿20完全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違反法律規定,應負責的能力。Ex: 犯刑法;民法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 刑法、行政罰:14以下無責任能力;14-18限制行為能力;滿18完全責任能力 民法:行為時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享受權力、負擔義務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