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A)旅行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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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1/19)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本條規定的四種自由權利,即屬廣義的言論自由,亦有稱之為「表現自由」、「意見自由」、「表意自由」者。 表現自由(廣義的言論自由),泛指人民表達意見、觀念、情緒、事實等資訊的權利,甚至也包括收受訊息之權利、學術自由、知的權利、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等一切有關資訊傳播之權利。 自然包含同條所列之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甚至也包括了集會自由在內。 而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當然是表現的方式;然其於如集會、遊行、舉行信仰儀式、請願、行使參政權也函有表現的作用,但這些項目憲法都有專條加以保障,所以表現自由之敘述,只限於第11條的四種自由,而狹義的言論自由,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