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債務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採取下列何種行為?
(A)拘役
(B)拘提
(C)拘留
(D)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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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8664), C(422), D(64), E(0) #136666
統計: A(373), B(8664), C(422), D(64), E(0) #136666
詳解 (共 9 筆)
#254717
參考:
最佳解!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刑期)。 | 群凱徐 高三上 (2010/05/27 21:13):讚3人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33000129 |
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拘禁: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
拘提:一定時間內,拘束被告之自由,強制其到達一定處所接受訊問,並保全證據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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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61
蔡尉駿大大~
拘提與提審不一樣喔,
說明如下:
一、提審:依憲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後段,"...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是指人民向法院聲請後,由法院向逮捕機關詢問為何要抓那位人民。
二、拘提: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這句話就如同這次彰化日月明功創辦人陳巧明於昨日(12/11)因地檢署傳喚未到場,今天(12/12)就被拘提了,說白話些,意思就是把她本人強制抓回偵訊。
※上述此段敘述如有說錯的地方,再請各位大大補充修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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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131
提審是人民要求法院進行審問,幫他搞清楚現在是發生什麼情況
拘提是犯嫌或證人被偵查機關或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就用公權力強制抓人(如果被傳喚人是犯嫌的話 接下來可能可以通緝 也就是通緝三部曲:傳喚>>拘提>>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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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08
法規名稱:強制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第 21 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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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659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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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337
請問 拘提 提審 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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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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