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中輟生追蹤列管至其年滿多少歲為止?
(A)15 歲
(B)16 歲
(C)17 歲
(D)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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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526), C(17), D(159), E(0) #840697
統計: A(328), B(526), C(17), D(159), E(0) #840697
詳解 (共 4 筆)
#1109671
| 第 3 條 |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 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 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 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 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 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 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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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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