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多少歲止?
(A) 15 歲
(B) 16 歲
(C) 18 歲
(D) 2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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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82), C(54), D(6), E(0) #594006
統計: A(74), B(282), C(54), D(6), E(0) #594006
詳解 (共 3 筆)
#912142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3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 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 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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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922
已修法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原名稱: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3 條 第六項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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