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B)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C)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
(D)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均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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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32), C(635), D(1718), E(0) #594009
統計: A(85), B(232), C(635), D(1718), E(0) #594009
詳解 (共 10 筆)
#3364385
最高行政法院:5人
高等行政法院: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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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維基: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31條之規定,各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皆有一個高等法院。然而隨著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目前中華民國轄下的高等法院僅剩下臺灣高等法院以及福建高等法院兩座高等法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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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931
行政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A)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第 1 條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B)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11 條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C)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
第 6 條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D) 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均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X
第 3 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行政法院 VS 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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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
普通法院 |
法官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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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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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
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 |
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 |
5人合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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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 |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 臺北、臺中、臺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高雄 |
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 1.臺灣高等法院(臺北) 分院:臺中、臺南、高雄、花蓮 2.福建高等法院: |
3人合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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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直轄市或縣(市) |
行政法院 |
普通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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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獨任 |
1人獨任或3人合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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