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憲法第4條所謂「固有之疆域」係指:
(A)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
(B)除台澎金馬地區外,尚包括中國大陸地區
(C)制憲當時的有效統治地區
(D)此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釋憲機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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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34), C(61), D(3248), E(0) #135101

詳解 (共 1 筆)

#470001

 
釋字第 328 號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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