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據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09 年發布施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之規定,下列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係指兒童已經具體確認之異常發展情形
(B) 關注的層面包括心理社會發展及生活自理技能
(C) 須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並發給證明
(D) 評估的面向涵蓋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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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31), C(195), D(71), E(0) #2936809
統計: A(542), B(131), C(195), D(71), E(0) #2936809
詳解 (共 3 筆)
#5597253
第九條發展遲緩兒童是「指在認 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 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 認,發給證明之未滿6歲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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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521
1.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2.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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