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現行憲法及相關之規定,我國立法委員之任期如何?
(A)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
(B)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2次
(C)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D)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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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31), C(190), D(3476), E(0) #709529
統計: A(60), B(31), C(190), D(3476), E(0) #709529
詳解 (共 1 筆)
#239323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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