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比例當選之立法委員名額,須有下列何種名額?
(A)弱勢保障名額
(B)原住民保障名額
(C)婦女保障名額
(D)教育團體保障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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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23), C(5225), D(24), E(0) #134701

詳解 (共 5 筆)

#2553005

23.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比例名單投票選舉之各政黨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多少比例?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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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882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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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675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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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677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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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372
憲增4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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