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郵政服務...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第 27 條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9.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關優先通行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