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收件址為 2 樓以上樓層之郵件,地面層未設管理服務人員者,有關其投遞方式,下列何者符合郵政法之規定?
(A)一律上樓到府投遞
(B)一律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C)欠資郵件填寫欠資通知投入受信設備
(D)掛號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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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23), C(50), D(4085), E(0) #961357
統計: A(14), B(423), C(50), D(4085), E(0) #961357
詳解 (共 4 筆)
#1426125
第二十四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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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892
| 第二十四條 |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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