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無法投遞也無法退回寄件人之郵件,依郵政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全部交由警察局處理
(B)小包、包裹交由警察局處理
(C)具通信性質文件交由警察局處理
(D)全部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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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11), D(2837), E(0) #961360
統計: A(4), B(2), C(11), D(2837), E(0) #961360
詳解 (共 3 筆)
#2237955
| 郵政法§第二十二條 |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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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126
第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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