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無法投遞也無法退回寄件人之郵件,依郵政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全部交由警察局處理
(B)小包、包裹交由警察局處理
(C)具通信性質文件交由警察局處理
(D)全部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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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 C(38), D(4247), E(0) #2712830
統計: A(12), B(9), C(38), D(4247), E(0) #2712830
詳解 (共 1 筆)
#4761546
郵件無法投遞 → 退還寄件人
→ 無法退還 → 中郵招領揭示
→ 無人領取 → 中郵處分
郵政法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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