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時效制度為法律一般原則,為求行政法律關係之安定,行政執行期間為: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未曾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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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133), C(1460), D(64), E(0) #313283

詳解 (共 3 筆)

#1033264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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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4033
行政執行法第七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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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38

記憶:無(五)我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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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35746
未解鎖
記憶:無(五)我執 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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