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關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下列哪一個描述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不符?
(A)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 90 人之上限
(B)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C)幼兒園得提供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 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
(D)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是規定的幼兒園教保服務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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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3), B(132), C(263), D(563), E(0) #863545

詳解 (共 8 筆)

#1113203
A不超過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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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453

(A)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 90 人之上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八條 第三項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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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48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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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972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
(共 2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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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79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 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 後始得招生。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 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 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增 加招收幼兒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 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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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943
分班是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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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486
第 12 條              ...
(共 2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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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449
那D呢?
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是規定的幼兒園教保服務內容之一
這是規定內容嗎?
不是基礎評鑑那裏才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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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63401
未解鎖
已修法,C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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