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使用公開的網路論壇發表時事評論,某日乙在甲貼文下留言表達強烈不贊同,甲 憤而將乙留言刪除,乙向甲抗議:「你侵害我的言論自由,我要去法院打官司」。不 過,歷經所有訴訟審級,乙於2022年3月敗訴確定。從言論自由與權利救濟的觀點, 下列敘述何者合乎我國法律規範?
(A)言論自由是法律賦予的,乙的留言只在法律容許範圍內受保障
(B)乙敗訴是因甲非公權力,不可能侵害乙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C)乙得主張傳播媒體主管機關未能保障其言論自由,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D)乙為維護其言論自由,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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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87), C(54), D(208), E(0) #2963188

詳解 (共 1 筆)

#6326677
(A) 言論自由是法律賦予的,乙的留言只在法律容許範圍內受保障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列舉的基本權,國家是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而非法律「容許」的範圍才受保障。此外,若要以法律限制此基本權利,則需視人民是否有違《憲法》第 23 條中的四項內涵(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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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敗訴是因甲非公權力,不可能侵害乙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當利益衝突、權利遭受損害時,可透過侵權行為的保障機制,讓權利受損者向加害者請求應得的賠償,故甲即使非公權力,也可能侵害乙的言論自由或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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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得主張傳播媒體主管機關未能保障其言論自由,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性質是透過司法程序處理政府與人民間的糾紛,訴訟主體為政府機關與人民,以司法機關來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行政訴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對人民做出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與題意所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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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為維護其言論自由,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依據現行憲法訴訟制度(我國自 2022 年 1 月起實行憲法訴訟新制),人民得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是裁判本身,認有牴觸《憲法》者,可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題文中的乙歷經所有訴訟審級敗訴確定,若認為自身言論自由遭侵害,可於裁判送達後六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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