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 千五百萬元。三、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二 千萬元。四、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提存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9.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億元,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規定應提存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