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其比例爲何?
(A)爲應繼分二分之一
(B)爲應繼分三分之一
(C)爲應繼分四分之一
(D)爲應繼分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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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9), B(113), C(32), D(7), E(0) #1919493

詳解 (共 3 筆)

#3586658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乃被繼承人依法須保留予繼承人,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的遺產。

  1.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計分之二分之一
  2. 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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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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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385
現行條文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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