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請問關於借用宿舍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首長,借用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B)因年資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時,應依規定重行辦理請借手續。
(C)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應先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D)已借用宿舍者,如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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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9), B(513), C(94), D(161), E(0) #1834484

詳解 (共 7 筆)

#2922328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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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借用

  • 第7點
    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人員,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參照本手冊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查。
    第8點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積點表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內,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管理機關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三款規定情形,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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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手冊 第7點

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D)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A)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人員,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參照本手冊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查。
 
宿舍管理手冊 第8點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C)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管理機關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B)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三款規定情形,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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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首長,借用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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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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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首長,借用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X;非「職務宿舍」,而是「多房間職務宿舍」)
(B)因年資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時,應依規定重行辦理請借手續(O)
(C)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應先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並應檢附戶口名簿(O)
(D)已借用宿舍者,如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O)

宿舍管理手冊  第二章 借用
第 7 點
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人員,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參照本手冊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查。

第 8 點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管理機關重新調整宿舍時,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三款規定情形,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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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首長,借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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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70373
未解鎖
法規名稱:宿舍管理手冊 修正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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