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該規定係:
(A)合憲,符合比例原則
(B)合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違憲,不符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D)違憲,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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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4), B(427), C(1207), D(399), E(0) #1541654
統計: A(624), B(427), C(1207), D(399), E(0) #1541654
詳解 (共 5 筆)
#1658150
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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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40
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乃經營營業須遵守之義務,為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中營業對象自由之限制,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營業許可之規定,乃違反義務之制裁,均涉及人民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依前開說明,自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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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9395
釋字514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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