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幾年?
(A)二
(B)三
(C)四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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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0), C(1642), D(29), E(0) #1378648

詳解 (共 1 筆)

#3171003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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