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廣告刊登與銷售之內容與責任)一、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登廣告及銷售二、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三、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和第二項違反處6-30萬罰鍰(29-1)
9. 不動產經紀業於何時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A) 收取委託人定金後(B)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