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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年份:113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9. 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係指具備下列何種要件?
甲.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乙.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丙.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
(A)僅甲、乙
(B)僅乙、丙
(C)僅甲、丙
(D)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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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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