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何時得撤回其告訴?
(A)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B)起訴前
(C)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D)第三審辯論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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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9), B(378), C(44), D(27), E(0) #3136518
統計: A(779), B(378), C(44), D(27), E(0) #3136518
詳解 (共 4 筆)
#5907484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238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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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012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何時得撤回其告訴?
(A)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B) 起訴前
(C)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D) 第三審辯論終結前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何謂告訴乃論之罪? (1)所謂「告訴」,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 (2)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檢察官得依利害關 (3)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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