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何時得撤回其告訴?
(A)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B)起訴前
(C)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D)第三審辯論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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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9), B(378), C(44), D(27), E(0) #313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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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484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238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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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513
第238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1﹞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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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012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何時得撤回其告訴?
(A)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B) 起訴前
(C)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D) 第三審辯論終結前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何謂告訴乃論之罪?

 (1)所謂「告訴」,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
訴之意思表示。以告訴是否為訴訟要件,得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刑
法或刑事特別法,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
,不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亦是訴訟要件,如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2)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檢察官得依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3)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922/293931/293933/365488/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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