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114年新修正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偵查人員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應於調查結束、停止實施或遭撤銷許可後____內,以書面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
(A)3日
(B)7日
(C)14日
(D)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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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9), C(49), D(149), E(0) #3751919
統計: A(59), B(39), C(49), D(149), E(0) #3751919
詳解 (共 3 筆)
#7271831
一百九十五、
偵查人員實施調查, 如遭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撤銷許可或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第一項之調查結束,應立即停止實施,填具停止實施通知單送建置科技設備單位、協助執行者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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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九十六、
偵查人員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應於調查結束、停止實施或遭撤銷許可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如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前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偵查人員應陳報法院補行通知。原因未消滅者,應於前項陳報後每三個月向法院陳報未消滅之情形 。
偵查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實施未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未逾累計二日之調查,除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於調查結束後一個月內通知受調查人。並應每三個月檢視不通知之情形是否消滅,如不通知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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