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投信事業對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拒絕
(B)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C)買回價格依交易日次二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
(D)買回價格得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明定,以買回請求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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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8), C(1180), D(235), E(0) #2771824
統計: A(102), B(38), C(1180), D(235), E(0) #2771824
詳解 (共 3 筆)
#728903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0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除非遇交易所停止交易、通信中斷、匯兌限制等特殊情事並經金管會核准外,投信不得遲延支付買回價金
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得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明定,以買回請求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但應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超過第十八條所定比率應保持之資產者,其買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買回程序,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第79條
基金買回價格,應依信託契約約定,以買回請求日或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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