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以解聘,惟解聘需經教師評審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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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y Shen 國三上 (2016/02/27)
教師法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SHANBAN_ 大二下 (2021/04/12)
2019教師法已修法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 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 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高中以下教師若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只要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就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