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名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第 14 條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
、採光。
90.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招收幼兒人數達多少人之幼兒園應獨立設置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