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因 A 積欠其債務屢催不還,乃決意製造車禍,讓 A 死於非命。某日,甲見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7F
|
8F 喬九雲 (2021/10/21)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J777是認為"肇事"語意可能所及之範圍包含故意、過失及無過失,惟無過失部分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修法後明文規定故意、過失、無過失都包含於肇事一詞,只是第2項另外規定無過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修法之後,參酌文義及二法條的保護法益(185-4保護法益包含公共安全、生命身體安全、確認利益等,實務以確認利益保障說為主,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為輔),應以D為較佳答案。 |
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