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 建築未完成乃屬材料組合,不具有土地之重要成份的特性:固定性/繼續性/不具獨立性。建築材料具獨立性,僅屬一般動產。不適用§811附合,乙未取得所有權,仍為甲所有。
(C)甲並非當然有權,需依§422-1請求地上權登記。
(D)同(B),不適用§811附合
(A)甲之建築材料,因附合於乙之土地,成為其重要成分,由乙未取得該未完成建築之所有權:因仍獨立於不動產之外(民811) (B)未完成建築乃建築材料之組合,非土地之重要成分,故仍為甲所有(同上) (C)甲如係向乙租地建屋時,因係有權使用,無涉附合之適用,未完成之建築為甲所有:未完成之建築為動產(民67)
(D)甲如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建屋時,未完成之建築無涉附合之規定,應為甲所有(同上)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23號判決
查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歸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者,須以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為要件,所謂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係指此種結合具有固定性、繼續性,而未成為另一獨立之定著物而言。
甲使用自己之建築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已有建築之外型似乎強調獨立性,據一物一權,甲為所有人。
22甲使用自己之建築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已有建築之外型,但尚未完成。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