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甲向乙購買一輛已經使用過之特定中古車,交付後 1 個月,甲始發現車子的底盤已..-阿摩線上測驗
4F
|
5F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09/01)
這題應該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就「物之瑕疵擔保部分」不符合360(原先寫359寫錯了sorry)條之規定(要出賣人有保證一定品質或故意不告之瑕疵,但本案出賣人沒這麼壞) 本題看不出是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還是成立後,但大片底盤生鏽應該不是一個月可以產生的。(經驗法則XD),因此推斷為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如果你認為是契約成立後發生,出賣人就更不因負責了,除非車子的生鏽是他故意或過失導致的,但題目沒說,所以範圍先限定於契約成立前。 就「債務不履行部分」就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是否負有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仍未有定見,多數說還是採取擔保說之見解(77年第7次民庭決議只處理契約成立後發生之瑕疵) 按照多數說之見解,還是沒有辦法主張不完全給付,因為出賣人不負有給付無瑕疵之物之義務 但晚近有力說,認為採取履行說,即得以227請求,然而是否成立227,出賣人必須具備可歸責性,但我覺得這題的出賣人,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吧..... |
6F 喬九雲 (2021/10/22)
回樓上, 首先,就「物之瑕疵擔保部分」不符合360條之規定(要出賣人有保證一定品質或故意不告之瑕疵,但本案出賣人沒這麼壞) 法條援引錯了。 其次,本題看不出是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還是成立後,但大片底盤生鏽應該不是一個月可以產生的。(經驗法則XD) 這段我同意。但後面怎麼會推到"因此推斷為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如果題目沒給,建議不用自行假設。 這題應該單純特定物的考物之瑕疵擔保。 以交付時間點看,瑕疵存在,那麼乙就要負無過失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債權人得主張之權利有四: 1.減少價金359 2.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359 3.損害賠償(+1.保證品質或2.故意不告知瑕疵)360-->對於本題來說,由於乙並未保證品質也未故意不告知瑕疵,故甲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