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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6 甲向乙購買一輛已經使用過之特定中古車,交付後 1 個月,甲始發現車子的底盤已經腐蝕生鏽,而 乙不知車子之瑕疵亦未保證其品質,甲對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A)損害賠償
(B)解除契約
(C)請求減少價金
(D)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車子
(E)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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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gofunfull 國三上 (2017/08/02)
依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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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鍾德芬 小四下 (2020/07/19)

(A)損害賠償 -------------------------- 因而發生車禍,車毀人亡 --- 保證/故意不告知360
(B)
解除契約 --------------------------- 359
(C)
請求減少價金 ----------------------359
(D)
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車子 --- 364僅指定種類者
(E)
同時履行抗辯權 ------------------ 264 .互負債務
不能以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227/,但題意沒有說:因而受有損害,也沒此答案

5F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09/01)

這題應該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就「物之瑕疵擔保部分」不符合360(原先寫359寫錯了sorry)條之規定(要出賣人有保證一定品質或故意不告之瑕疵,但本案出賣人沒這麼壞)


本題看不出是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還是成立後,但大片底盤生鏽應該不是一個月可以產生的。(經驗法則XD),因此推斷為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如果你認為是契約成立後發生,出賣人就更不因負責了,除非車子的生鏽是他故意或過失導致的,但題目沒說,所以範圍先限定於契約成立前。

就「債務不履行部分」就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是否負有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仍未有定見,多數說還是採取擔保說之見解(77年第7次民庭決議只處理契約成立後發生之瑕疵)

按照多數說之見解,還是沒有辦法主張不完全給付,因為出賣人不負有給付無瑕疵之物之義務

但晚近有力說,認為採取履行說,即得以227請求,然而是否成立227,出賣人必須具備可歸責性,但我覺得這題的出賣人,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吧.....

6F
喬九雲 (2021/10/22)

回樓上,

首先,就「物之瑕疵擔保部分」不符合360條之規定(要出賣人有保證一定品質或故意不告之瑕疵,但本案出賣人沒這麼壞)

法條援引錯了。


其次,本題看不出是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還是成立後,但大片底盤生鏽應該不是一個月可以產生的。(經驗法則XD)

這段我同意。但後面怎麼會推到"因此推斷為契約成立前發生之瑕疵"?如果題目沒給,建議不用自行假設。


這題應該單純特定物的考物之瑕疵擔保。

以交付時間點看,瑕疵存在,那麼乙就要負無過失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債權人得主張之權利有四:

1.減少價金359

2.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359

3.損害賠償(+1.保證品質或2.故意不告知瑕疵)360-->對於本題來說,由於乙並未保證品質也未故意不告知瑕疵,故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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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甲向乙購買一輛已經使用過之特定中古車,交付後 1 個月,甲始發現車子的底盤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