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某甲將某乙偽造之警察特考及格證書影印後,行使該影印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應依刑法第 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B)某甲應依刑法第 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C)某甲應依刑法第 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斷
(D)某甲無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63), C(462), D(44), E(0) #268631
統計: A(23), B(63), C(462), D(44), E(0) #268631
詳解 (共 3 筆)
#1026673
偽造文書後行使,競合後應論216行使偽造文書罪.
偽造貨幣後行使,競合後才是論195偽造通用貨幣罪.
偽造貨幣後行使,競合後才是論195偽造通用貨幣罪.
3
0
#5574176
依照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所謂「特種文書」,指的是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車牌、工作證、學士學位證書。
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傳票(只要一般人會誤信就算,即使所載的機關並不存在)及筆錄。如果是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文書的副本或有蓋公印的影本,也屬於公文書,例如自戶籍登記本影印而來,記載內容及效用都相同的戶籍謄本。
私文書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工資發放明細表、發貨單、借據、信用卡、信用卡的簽帳單,但實務有認為名片因為沒有法律上利害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表達法律上相關事項,所以不算文書。
準文書
隨著交易習慣及科技發展,有些東西類似文書卻又不全然符合昔日對文書的定義,但造假也會使人們誤信而生損害,為了因應這種狀況,特增訂刑法第220條:「I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II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這些準文書雖然不具備文書的部分要件,但也可以適用文書的規定,例如數位資料、記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的書本底頁、民間互助會標單、機車引擎上的號碼、汽車的引擎號碼、取締違規停車、超速行駛所拍攝車牌清晰可見的照片。
2
0
#4826463
可是答案是212?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