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4-1條 (中華民國102年9月19日已修法刪除)
特定農業區供觀光旅館使用所需土地,經交通部審查符合行政院核定觀光旅館業總量管制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 依前項所提之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其基地臨接道路並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4-1條
已修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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