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50條
地價調查,應抽查最近【2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查定標準地價之依據,其抽查宗數,得視地目繁簡地價差異為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33 土地法規定,地價調查時,應抽查最近幾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 查定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