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與職工知悉服務學校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者,應一併向學校及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幾小時?
(A)二十四小時
(B)四十八小時
(C)七十二小時
(D)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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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8), B(169), C(19), D(18), E(0) #599889

詳解 (共 1 筆)

#869661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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