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員工辦理採購業務,為刑法上授權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之定義,已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施行,國營事業員工原則上,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惟若國營事業員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因自招標、決標、履約管理、至驗收,均屬完成採購作業之各階段行為,為依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屬授權公務員,亦為刑法上公務員。
45.依照新修正的刑法規定,公營事業的員工不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但是辦理採購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