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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下列何者,當事人必須提出書狀,不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之?
(A)為訴之變更
(B)提起反訴
(C)訴之撤回
(D)聲明承受訴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Vita 大二上 (2018/03/10)
ABC本來就是當事人的權力D-聲明承受訴訟~~這是非當事人之第3人要加入訴訟,如果開庭時就.....看完整詳解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05)

(A)為訴之變更(X;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之)
(B)提起反訴(X;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之)
(C)訴之撤回(X;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之)
(D)聲明承受訴訟(O;不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 (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式)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 (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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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16)

民事訴訟法

什麼樣的訴訟行為a.在庭上言詞提出即可 ?

             抑或必須b.提出書狀?

何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向法院為之?

(A)為訴之變更(B)提起反訴

第261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1﹞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C)起訴之撤回

第262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書狀向法院為之? 

B)參加訴訟

第59條(訴訟參加之程序)
﹝1﹞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AP第43條(參加訴訟之程序)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C)提起上訴

第441條(上訴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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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第 261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 176 條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6 下列何者,當事人必須提出書狀,不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之? (A)為訴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