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當事人必須提出書狀,不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之? (A)為訴之..-阿摩線上測驗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05)
(A)為訴之變更(X;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 (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 查看完整內容 |
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16)
民事訴訟法 什麼樣的訴訟行為a.在庭上言詞提出即可 ? 抑或必須b.提出書狀? 何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向法院為之? (A)為訴之變更(B)提起反訴 第261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1﹞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C)起訴之撤回 第262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B)參加訴訟 第59條(訴訟參加之程序)﹝1﹞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AP第43條(參加訴訟之程序)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C)提起上訴 第441條(上訴之程...查看完整內容 |
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第 261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 176 條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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