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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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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巴拉巴拉 高三下 (2015/08/19)
第 240-3 條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9F
流觴 大一上 (2021/09/02)

(A)§240I

(B)§240II

(C)§240-3

(D)§240-4I

20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01)

(C)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21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25)

第 六 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第 240-1 條
本法所定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節之規定。
第 240-2 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簡易庭關防。
第 240-3 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240-4 條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31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