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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下列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之場所必須以公眾得出入場所為限,於私人住宅內設立賭場,不構成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
(B)提供電話、傳真、網路 IP 位址等方式供人簽賭,成立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
(C)一賭博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與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成立想像競合
(D)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之場所,必須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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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 國三上 (2015/09/13)
將住宅長期供「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賭博,便失.....看完整詳解
28F
Syuan 小六下 (2021/10/18)

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保護法益為財產法益,整體財產損害的危險性

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保護法益為社會善良風俗


因此,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名——想像競合

2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2/10/05)

作者:一起讀判決


刑法修正:網路時代的賭博罪

昨天(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其中一個部分是關於網路賭博罪。

原本賭博的處罰規範


刑法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跟賭場,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 對「賭客」處罰的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

至於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沒有刑事責任,而是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以罰鍰方式處罰。

刑法第266條「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的處罰是3萬元以下罰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最高可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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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4/26)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9 下列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之場所必須以公眾..-阿摩線上測驗